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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應新冠肺炎疫情 放寬旅客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期限及申報規定

基隆關表示,旅客如受新冠肺炎(COVID-19)疫情影響,致不隨身行李物品未能在期限內進口或入境時未申報者,日後經海關個案審核通過,仍得適用後送行李通關優惠規定。

基隆關進一步說明,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(下稱報驗稅放辦法)第7條及第8條規定,入境旅客有不隨身行李物品者,應填報「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」向海關申報,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,前開行李物品得於旅客入境前或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進口;未在期限內進口或未於申報單上敘明者,將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,不適用報驗稅放辦法相關行李免稅、免輸入許可證之規定,但如有正當理由且經海關核可者,不在此限。鑑於新冠肺炎疫情為突發性事件且無法預期結束之日,若入境旅客不隨身行李物品未能在上述6個月期限內進口或入境時未在海關申報單上報明者,例如海外留學生、旅外國人返國後,因原旅居國家暫停發放簽證或禁止外國人入境等,而有運回留存國外物品的需求,可於辦理進口通關程序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經海關認定屬旅客後送行李者,相關物品如在規定的金額或數量內,仍得適用免稅或免辦輸入許可證規定。

 

 

聯絡人:業務一組蔡堉璿股長       電話:02-24202951分機2310

 

發布單位: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:2020-10-27 更新日期:2020-10-27 點閱次數:297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