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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(臺灣)駐菲律賓代表處正式宣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試辦菲律賓國民來臺14天免簽證,至2018年7月31日止。
2017-11-01

中華民國(臺灣)駐菲律賓代表處正式宣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試辦菲律賓國民來臺14天免簽證,至2018年7月31日止。

 

為推動「新南向政策」,增進台菲雙邊關係及雙方人民間之互動與交流,便利赴台洽商及旅遊,促進台灣觀光發展,建立台灣與菲律賓更緊密之友好關係與連結,中華民國(臺灣)政府決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試辦菲律賓國民赴臺免簽證措施,試辦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止。

 

菲律賓旅客須具備之免簽條件如下:一、持有菲律賓普通護照(外交及公務護照不適用),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;二、持有回程機(船)票或至下一目的地之機(船)票及有效簽證,其機(船)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(航)次之機(船)位;三、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。另,菲國旅客依規定須填妥入國登記表,並備齊旅館訂房紀錄或在臺停留期間住宿地址及連絡人資訊,以接受我國機場或港口境管單位查驗。上述免簽證之停留期限為14天,不得延期,免簽之旅客不得在台工作、求學或從事其他應經政府核准之活動。凡擬赴台工作、求學、傳教或從事其他非屬觀光、旅遊或短暫停留活動者,均須依相關規定至駐菲律賓代表處申辦簽證。

 

駐菲律賓代表林松煥博士強調,台灣與菲律賓乃係最近之友邦,菲律賓係「新南向政策」之重點國家之一,對菲律賓旅客實施免簽證措施實為渠優先推動之工作計畫之一,其目的旨在落實我政府之「新南向政策」,並增進兩國經貿、觀光、旅遊、藝術、教育、文化、科技及農漁業等各項領域之合作與交流,俾進一步提升兩國人民之相互瞭解及友好關係,建立兩國人民間堅實之長久友誼。渠很榮幸地向菲律賓全國人民宣佈此項優惠措施即將實施,同時也將持續促請菲律賓政府基於互惠原則,儘速給予我國國民免簽證待遇。

 

另外,我國前已針對菲律賓旅客採行之簽證便利措施包括「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」(Travel Authorization Certificate)及「電子簽證」(E-VISA)將於2017年11月1日凌晨起停止適用,已持憑Travel Authorization Certificate入境我國者仍可在臺停留30天,持有TAC但尚未入境者,則自11月1日後均改以免簽證之身分入境,停留期限為14天。原已核發但尚未使用之「電子簽證」在有效期限內仍可持憑前往我國,停留期限為30天。此外,菲律賓護照內已獲發之長效期、可以多次入境之有效簽證亦仍可繼續使用。

 

有關菲律賓國民赴臺之各項簽證措施細節及相關資訊,請參閱中華民國(臺灣)駐菲律賓代表處網站http://www.roc-taiwan.org/ph

 

中華民國(台灣)駐菲律賓代表處

馬尼拉,2017年10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