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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3月21日(含)以前,以免簽證、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,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,其在臺得停留期限,第5次自動延長30天,毋需另行申請
2020-07-17

外交部針對受武漢肺炎(COVID-19)疫情影響而滯留我國的外籍人士,已分別在本(2020)年3月21日4月17日5月18日6月15日4次宣布延長在臺合法停留期間30天的措施。

考量各國雖已逐步調整邊境管制措施,惟國際航班尚未完全恢復正常。外交部決定針對2020年3月21日(含)以前,以免簽證、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,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,其在臺得停留期限,第5次自動延長30天(共計延長150天),毋需另行申請,惟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天(自入境隔日起算為首日)。另考量外籍人士法定停留期限最多180天,且各國政府多未限制其本國國民返國,此為外交部最後一次通案延期措施,請相關外籍人士預作行程安排。